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8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1833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429 號),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管轄錯誤判決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管轄錯誤判決移送本院,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