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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537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廖建瑜楊珮瑛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537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廉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4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詐欺因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5377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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