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31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簡字第317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林石猛律師
李衣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就甲○○被訴妨害公務等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269號),嗣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1694號),茲因本院認本件被告甲○○被訴部分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至其餘被告庚○○、己○○、丙○○、戊○○○、乙○○、辛○○、丁○○被訴妨害公務、違反集會遊行法及毀損部分,仍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