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1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1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7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妨害公務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妨害公務罪等2 罪,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4710號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1125號判決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