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1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1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逕命具保,而由具保人乙○○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提出現金繳納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