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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17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217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1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 罪,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347 號、98年度訴字第1434號判決)暨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27 號判決,已減刑),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3 至5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179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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