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1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21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1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 罪,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347 號、98年度訴字第1434號判決)暨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27 號判決,已減刑),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3 至5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