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重利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重利案件,前經具保人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經查,被告乙○○因犯重利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14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民國98年12月18日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致無法執行等情,有上開判決書正本1 份、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送達證書影本3 紙、通知書影本1 紙、拘票2 紙、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2 紙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 紙等在卷可按;另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