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751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廖建瑜呂明燕周佳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75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有逃匿之事實等情,有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被告之戶政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資料表,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函覆未能拘獲之函文在卷可稽;且具保人經本院依其住所予以傳喚,仍未能攜同被告到庭應訊乙情,亦有卷附送達證書及本院99年9 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周佳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介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751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