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1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1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文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文聰對本院民國99年11月10日99年度易字第2126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原審判決,理由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