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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薏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6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3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4 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薏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施用第│有期徒│98.9.11 │本院98年度│99.1.6  │本院98年度│99.2.2  │編號1 至3 │
│  │一級毒│刑10月│        │審訴字第  │        │審訴字第  │        │曾定應執行│
│  │品    │      │        │4555號    │        │4555號    │        │有期徒刑1 │
├─┼───┼───┼────┼─────┼────┼─────┼────┤年4 月。  │
│2 │施用第│有期徒│98.9.13 │本院98年度│99.1.6  │本院98年度│99.2.2  │          │
│  │二級毒│刑5 月│        │審訴字第  │        │審訴字第  │        │          │
│  │品    │      │        │4555號    │        │4555號    │        │          │
├─┼───┼───┼────┼─────┼────┼─────┼────┤          │
│3 │持有第│有期徒│98.9.13 │本院98年度│99.1.6  │本院98年度│99.2.2  │          │
│  │一級毒│刑3 月│        │審訴字第  │        │審訴字第  │        │          │
│  │品    │      │        │4555號    │        │4555號    │        │          │
├─┼───┼───┼────┼─────┼────┼─────┼────┤          │
│4 │施用第│有期徒│99.1.16 │本院99年度│99.4.27 │本院99年度│99.5.27 │          │
│  │二級毒│刑6 月│        │審簡字第  │        │審簡字第  │        │          │
│  │品    │      │        │1119號    │        │1119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68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