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岱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執聲字第39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參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岱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154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2月確定,而扣案之晶體1 包,經送驗後,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法業於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聲請意旨猶引用修正前刑法第40條後段,明顯有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謝岱達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154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2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卷宗可佐。至於扣案之晶體1 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驗後淨重0.342公克),有該院99年5 月18日報告編號0000-000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品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