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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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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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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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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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8年8月4日 │98年11月19日凌晨3 時30│
│ │ │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
│ │ │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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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5223號│49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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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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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99年度審簡字第1357號 │
│ │ │541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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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98年10月27日 │99年3月29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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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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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99年度審簡字第1357號 │
│判 決│ │541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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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98年11月26日 │99年4 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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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 同左 │
│ │例第10條第2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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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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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