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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枚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98年8月4日    │98年11月19日凌晨3 時30│
│            │              │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
│            │              │某日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5223號│496 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同左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99年度審簡字第1357號  │
│      │    │5414號        │                      │
│      ├──┼───────┼───────────┤
│事實審│判決│98年10月27日  │99年3月29日           │
│      │日期│              │                      │
├───┼──┼───────┼───────────┤
│      │法院│高雄地院      │同左                  │
│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99年度審簡字第1357號  │
│判  決│    │5414號        │                      │
│      ├──┼───────┼───────────┤
│      │日期│98年11月26日  │99年4 月26日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  同左                │
│            │例第10條第2項 │                      │
├──────┼───────┼───────────┤
│備      考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2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