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杜莉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杜莉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莉萍因所犯如附表所列等3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判決確定案號: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3573號、99年度簡字第944 、1224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杜莉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