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87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聲請人
- 即
- 選任辯護人
- 丁玉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主嫌已經到案,並就相關案情為陳述,被告甲○○要無串證之虞,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而該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2 、3 款之規定,自民國99年7 月26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三、經查,被告上開羈押之事由及必要性,經本院審酌本件業經辯論終結,被告所涉前揭罪嫌之相關事證業經調查完畢,被告應無串證之虞,而被告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雖仍繼續存在,然依本案訴訟程序進行之程度,並無不得以交保代替羈押之情形,是本院認被告若能提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保證金,應得擔保其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准予提出3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