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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李代昌林正忠林韋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5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品函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法扶)

      陳煜昇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品函自民國壹佰年叁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品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 項之販賣第一級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共犯夏聖傑未到案,恐有勾串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重罪常伴有逃亡之事實,故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99年12月28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0年2月15日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前開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林韋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5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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