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5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品函
- 選任辯護人
- 張永昌律師(法扶)
陳煜昇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品函自民國壹佰年叁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品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 項之販賣第一級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共犯夏聖傑未到案,恐有勾串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重罪常伴有逃亡之事實,故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99年12月28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0年2月15日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前開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