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交訴字第19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5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就過失傷害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新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為本件不應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至公共危險即肇事逃逸部分,原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仍生效力)。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訴字第199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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