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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顏銀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1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亦有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112 號第一審判決後,被告於99年3 月17日在臺灣高雄監獄收受上開判決書,並於同年月30日不經監所長官而提起上訴,因被告係在臺灣高雄監獄收受判決書,且臺灣高雄監獄係位於高雄縣,不在本院所在地(高雄市),自應扣除在途期間(依規定為4 日),其上訴並未逾期。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99年4 月2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而該裁定於99年5 月13日送達於被告甲○○之住所即高雄市左營區○○○路103 號由被告親自收受之事實,有被告之上訴狀、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至今尚未見被告應補提之上訴理由書狀,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自屬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12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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