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5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亦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於民國99年3月10日收受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146 號第一審判決,並於99年3 月16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99年4 月1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而該裁定於99年4 月22日經被告之同居人收受在案之事實,有被告之上訴狀、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146 號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至今尚未見被告應補提之上訴理由書狀,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自屬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