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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2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李東柏李爭春陳薏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427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俊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俊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9737號,原簡易案件案號:99年度簡字第260 號),嗣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4273號),認並無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之事由,本院認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2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陳薏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27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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