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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50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5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6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機車,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所竊機車折舊後價值非鉅,且已由告訴人甲○○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未造成進一步之損害,及其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智識及教育程度(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鑰匙1 支,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362號
    被      告  乙○○  男  2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街3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與少年法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4年、3年2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甫於民國
    97 年12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現仍於保護管束期間,仍
    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9月30日11時許
    ,在高雄縣林園鄉○○村○○路29巷10號前,以其所有之機
    車鑰匙為工具,置入甲○○所有車牌號碼WIG-978號輕機車
    電門鎖孔內,徒手轉動鑰匙啟動引擎之方式竊取之,得手後
    供己平日代步之用。嗣於98年12月18日21時50分許,乙○○
    騎乘上開輕機車行經高雄縣林園鄉○○路○段100號前,因
    行跡可疑,為警攔檢查獲,始悉上情,並當場扣有鑰匙一支
    。
二、案經甲○○訴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甲○○之指述、證人林文明之證述相符,並
    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乙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扣案物品相片4張、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
    單及尋獲輸入單各乙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扣案之
    鑰匙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工具,請依同法第38
    條第3項、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檢  察  官 何景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505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