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1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1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執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應將其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依同法第121 條第1 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