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122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周賢銳徐美麗施柏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22號

聲請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抗告人
甲○○
即具保人
被告
乙○○
即受刑人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 月31日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18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應將其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依同法第121 條第1 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係於99年4 月9 日下午收到沒收保證金之裁定,而被告乙○○係於保證金裁定發生效力前之99年4 月9 日上午即被緝獲並隨即發監服刑,是本件沒保裁定生效時,被告已無逃匿之事實,原審法院予以沒保裁定,尚有未洽,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三、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由前揭法條意旨可知,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仍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或拘提未到,但於事後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有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34號、93年台非字第268 號及93年台非字第50號等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又法院之裁判(即判決及裁定)經宣示後,未宣示者經送達後,即發生其外部效力,故裁判未經宣示者,於法院將裁判送達於應受送達人時發生效力,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01 號、96年度台抗字第635 號等判決可供參照。

四、經查:

㈠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之保證金額5 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嗣經聲請人依被告住所合法傳喚執行,因被告未到案執行,並發拘票命員警拘提未獲,聲請人並定期函請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仍未到庭,聲請人乃以被告已逃匿等為由,聲請原審法院沒入保證金,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於99年3 月31日為沒入保證金之裁定。

㈡惟原審法院於99年3 月31日為沒入保證金裁定時,該裁定並未經宣示,而係於99年4 月9 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具保人及被告,於同年月14日送達於原審檢察官,且送達於具保人及被告係於99年4 月9 日中午12時許,此有送達證書3 紙及99年7 月28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函文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7 頁,本院卷第18頁)。是本件裁定於99年4 月9 日中午12時許始發生效力。然被告於沒入保證金裁定發生效力前之同一日(99年4 月9 日)上午8 時40分許為警緝獲並送監執行,此經本院調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緝字第854 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可稽。

㈢本件被告既於沒入保證金裁定前已為警緝獲並送監服刑,則參照前揭最高法院之判決意旨,被告顯已無逃匿之事實,法院自不得再以被告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五、原審對此未予審酌,而作成沒入保證金之裁定,尚有未洽,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逕諭知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據上論斷,茲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施柏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122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