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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187號

聲請沒入保証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1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逕命具保,而由具保人乙○○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提出現金繳納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187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証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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