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7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8年12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