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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40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張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4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99年2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生日「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九日」,均應更正為「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生日誤載為「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九日」,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409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