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4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4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99年2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生日「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九日」,均應更正為「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生日誤載為「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九日」,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