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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58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昌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關於附表編號一電子秤數量「10支」應更正為「1 個」,附表編號二注射針筒數量「1 個」應更正為「10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關於附表編號一電子秤數量應為「1 個」,經本院誤載為「10支」,編號二注射針筒數量應為「10支」,經本院誤載為「1 個」,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81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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