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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急搜字第47號

逕行搜索之事後陳報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急搜字第47號

陳 報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搜索人 洪水枝 62歲民.

      洪明壽 52歲民.

      李輝琳 54歲民.

      李榮明 48歲民.

上列陳報人因受搜索人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於民國99年11月21日執行搜索扣押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十六時三十分起至同日十七時四十分止,在洪水枝位於高雄市小港區○○○路五十六之二號住所所為之搜索,應予撤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十六時五十分起至同日十七時四十五分止,在洪明壽位於高雄縣林園鄉○○路二十之七號居所所為之搜索,應予撤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十六時四十五分起至同日十七時止,在李輝琳位於高雄市小港區○○○路六十五之三號住所所為之搜索,應予撤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時十五分起至同日二十三時二十分止,在李榮明位於高雄市○○區○○街六十二之一號住所所為之搜索,應予撤銷。

理由

一、陳報意旨略以:陳報人偵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他字第353 號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經依法逕行搜索實施完畢,爰檢送逕行搜索指揮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相關卷證影本各1 份陳報本院核備等語。

二、按搜索,應用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12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前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 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 日內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第3項亦有規範。

三、經查:

㈠本件陳報人於民國99年11月21日向本院聲請搜索洪水枝位於高雄市小港區○○○路56之2 號住所、洪明壽位於高雄縣林園鄉○○路二十之七號居所、李輝琳位於高雄市小港區○○○路65之3 號住所及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之住所(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予敘明),經本院於99年11月21日以99年度聲搜字第1806號裁定認卷內僅有一名匿名檢舉人A1之證述,尚乏其他證據支持有搜索洪水枝、洪明壽、李輝琳上開處所之必要性,亦無證據釋明洪水枝、洪明壽、李輝琳與交付賄款之人有何共犯關係(例如賄款來源等),故僅准予搜索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之住所,其餘搜索之聲請均予駁回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㈡嗣檢察官以本案相關人員之犯案結構明瞭,買票事證明確,本院僅核准搜索一處可能因此走漏消息,或有相互串供之虞,開立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指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對李榮明位於高雄市○○區○○街62之1 號住處及上開業經本院駁回之洪水枝、洪明壽、李輝琳住居所執行緊急搜索,該局並分別於99年11月21日22時15分起至23時20分止、同日16時30分起至17時40分止、同日16時50分起至17時45分止、同日16時45分起至17時止搜索上開地點,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職務報告1 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4 份附卷可憑。惟觀諸卷內證據,檢察官於本院以99年度聲搜字第1806號裁定駁回洪水枝、洪明壽、李輝琳住居所搜索之聲請後,未再檢附該卷宗內以外之其他證據,釋明確有搜索上開處所之必要性;另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職務報告1份及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1 份,亦未釋明有何搜索李榮明住處之急迫性及必要性,是要難認本件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 項所規定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將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自不合於緊急搜索之要件。從而,揆諸上開說明,陳報人陳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於前開時、地對洪水枝、洪明壽、李輝琳、李榮明所為之搜索即有未合,應予撤銷。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急搜字第47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逕行搜索之事後陳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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