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7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4 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民國99年5 月6日由其母即同居人吳陳謝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其上訴期間係於99年5 月17日屆滿(因99年5 月16日為星期日,故順延1 日)。惟上訴人遲至99年5 月24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