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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7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蕙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7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4 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民國99年5 月6日由其母即同居人吳陳謝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其上訴期間係於99年5 月17日屆滿(因99年5 月16日為星期日,故順延1 日)。惟上訴人遲至99年5 月24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蕙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70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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