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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鄭詠仁王麗芳王碧瑩

原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被告
曾秋蓉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9年度智訴字第1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享有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製作出品之如附表所示之影片之著作財產權,被告係位於高雄市三民區○○○路12號「全允通影視社」之現場負責人,明知未取得原告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前開影片,竟於民國98年9 月間起,基於以重製、散布之方法侵害原告就附表所示之影片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意思,購入違法燒錄之上開影片之盜版光碟作為母片,提供目錄供客人訂購,於訂購後以被告所有之燒錄機,重製前揭影片,翌日再以每片新臺幣(下同)100 元之價格販售,嗣經警於99年4 月8 日持搜索票至前開店內執行搜索,於該店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影片共6 部、9 片,而查獲上情,原告因此受有著作財產權之損害,故以每部影片20萬元酌定賠償金,爰依民法第184 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2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請求之金額過高等語置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查被告係「全允通影視社」(設於高雄市三民區○○○路12號)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均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並經原告取得重製、散布之專屬授權,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散布之方法,侵害其就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竟自98年9 月間起基於擅自以重製、散布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單一犯意,購入違法燒錄之上開影片之盜版光碟作為母片,提供目錄供客人訂購,於訂購後以被告所有之燒錄機,重製前揭影片,翌日再以每片100 元之價格販售,嗣經警於99年4 月8 日持搜索票至前開店內執行搜索,於該店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影片共6 部、9 片,而查獲上情。此經本院99年度智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認被告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而判處有期徒刑8 月。

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 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

五、經查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重製上開盜版光碟販賣與陳佳松及不特定人,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業如前述,則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無不合。又關於賠償金額部分,原告因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而依每一著作物20萬元,受侵害之影片共6 部,請求被告賠償120 萬元,經本院審酌被告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期間為98年9 月間之某日起至99年4 月8 日止,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販賣盜版光碟每片以100 元賣出,再酌以原告受侵害之視聽著作為如附表所示,及參酌被告侵害原告財產權益之情節、所造成原告之損害、被告所受之利益及兩造之資力等一切情事,認原告所請求之損害賠償額以每片2 萬元,合計12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12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參照)。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未逾50萬元,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宣告准許假執行。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2 項、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中文片名       │數量│著作財產權人(發行片商)          │
│    │                │(片)│                                  │
├──┼────────┼──┼─────────────────┤
│1   │阿凡達          │1   │廿世紀福斯家庭娛樂公司            │
├──┼────────┼──┼─────────────────┤
│2   │天外奇蹟        │1   │博偉家庭娛樂                      │
├──┼────────┼──┼─────────────────┤
│3   │鼠來寶2(其中1片│2   │廿世紀福斯家庭娛樂公司            │
│    │起訴書誤載為鼠來│    │                                  │
│    │寶)            │    │                                  │
├──┼────────┼──┼─────────────────┤
│4   │獵殺代理人      │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哈利波特第六集(│1   │美商華納兄弟臺灣家庭娛樂分公司    │
│    │起訴書誤載為哈利│    │                                  │
│    │6 母)          │    │                                  │
├──┼────────┼──┼─────────────────┤
│6   │重案對決        │2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
│總計│9 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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