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1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2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896 號)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373 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 、2 曾定應執行刑2年4 月,編號3 至4 曾定應執行刑2 年4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