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6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3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4 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施用第│有期徒│98.9.11 │本院98年度│99.1.6 │本院98年度│99.2.2 │編號1 至3 │ │ │一級毒│刑10月│ │審訴字第 │ │審訴字第 │ │曾定應執行│ │ │品 │ │ │4555號 │ │4555號 │ │有期徒刑1 │ ├─┼───┼───┼────┼─────┼────┼─────┼────┤年4 月。 │ │2 │施用第│有期徒│98.9.13 │本院98年度│99.1.6 │本院98年度│99.2.2 │ │ │ │二級毒│刑5 月│ │審訴字第 │ │審訴字第 │ │ │ │ │品 │ │ │4555號 │ │4555號 │ │ │ ├─┼───┼───┼────┼─────┼────┼─────┼────┤ │ │3 │持有第│有期徒│98.9.13 │本院98年度│99.1.6 │本院98年度│99.2.2 │ │ │ │一級毒│刑3 月│ │審訴字第 │ │審訴字第 │ │ │ │ │品 │ │ │4555號 │ │4555號 │ │ │ ├─┼───┼───┼────┼─────┼────┼─────┼────┤ │ │4 │施用第│有期徒│99.1.16 │本院99年度│99.4.27 │本院99年度│99.5.27 │ │ │ │二級毒│刑6 月│ │審簡字第 │ │審簡字第 │ │ │ │ │品 │ │ │1119號 │ │1119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