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2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