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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依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2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依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2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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