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偽造文書等參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3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附表編號1 部分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8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又因犯偽造文書等2 罪(附表編號2 、3 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21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確定在案,有卷附之判決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