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判字第41號

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黃蕙芳王參和許仁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判字第41號

聲請人
丙○○
被告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犯毀損債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99年度上聲議字第665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交付審判聲請書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核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之立法理由,係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72 條第3項之規定,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為合法。亦即交付審判之所以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經由具法律專業之律師細研案情而認有聲請交付審判之必要情形下,始由其代理而提出聲請,以免發生濫訴而浪費國家訴訟資源之弊。是以此項律師強制代理之旨既係在避免濫訴,自須於提出之時即已具備,倘僅於提出聲請後始補行委任,僅徒具律師代理之形式,並無法達成上開立法意旨。故此項程式上之欠缺係屬不可補正情形,告訴人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聲請交付審判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經查,聲請人丙○○以被告等人涉犯毀損債權罪嫌,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嗣經檢察官於民國99年2 月26日以99年度偵字第5273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9年4 月12日以99年度上聲議字第665 號駁回再議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雖仍不服前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而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其未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即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程序顯不合法,且該程式上之欠缺係屬不可補正之事項,應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參和

法 官 許仁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交付審判聲請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判字第41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審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