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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建和毛妍懿陳君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8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聲請人
選任辯護人
丁玉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主嫌已經到案,並就相關案情為陳述,被告甲○○要無串證之虞,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而該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2 、3 款之規定,自民國99年7 月26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三、經查,被告上開羈押之事由及必要性,經本院審酌本件業經辯論終結,被告所涉前揭罪嫌之相關事證業經調查完畢,被告應無串證之虞,而被告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雖仍繼續存在,然依本案訴訟程序進行之程度,並無不得以交保代替羈押之情形,是本院認被告若能提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保證金,應得擔保其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准予提出3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和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君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87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