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77號
100年度訴字第48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晚成
- 選任辯護人
- 朱淑娟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裕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侯勝昌律師
- 被告
- 吳宗潔
- 指定辯護人
- 徐萍萍律師
- 被告
- 潘昱志
- 指定辯護人
- 陳里己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
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附表一、二「所犯罪名、所處之刑及沒收」
欄應更正為如附表一、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關於附表一、二被告陳晚成「所犯罪名,所處之刑及沒收」欄,部分漏載「累犯」,惟主文已載明被告陳晚成所犯之罪,均累犯,就此部分顯屬漏繕。又原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所犯罪名,所處之刑及沒收」欄中被告吳宗潔及陳晚成之沒收部分,更正如附表一編號24「所犯罪名,所處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內容。依前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吳宗潔與陳晚成共同犯行部分:┌────┬───┬─────┬─────┬─────────┬────┬──────────────────┐│編號 │對象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方式 │販賣所得│所犯罪名,所處之刑及沒收 ││ │ │ │ │ │(新臺幣│ ││ │ │ │ │ │) │ │├────┼───┼─────┼─────┼─────────┼────┼──────────────────┤│1. │劉源銘│98 年 10月│高雄市楠梓│劉源銘以行動電話門│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起訴書│ │10 日 19時│區○○路莒│號0000000000號與持│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附表一編│ │39 分許 │光夜市「全│用0000000000號行動│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號2) │ │ │家超商」前│電話之吳宗潔聯絡購│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買海洛因事宜,並由│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 │ │ │ │吳宗潔於左列時地交│ │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付毒品並收迄價金。│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 │ │ │ │ │ │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2. │劉源銘│98年11月3 │高雄市楠梓│劉源銘以行動電話門│10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起訴書│ │日7時0分許│區○○路與│號0000000000與持用│ │徒刑柒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附表一編│ │ │海專路口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號3) │ │ │統一超商前│話之吳宗潔聯絡購買│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海洛因事宜,並由吳│ │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 │ │ │ │宗潔於左列時地交付│ │幣壹仟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毒品並收迄價金。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 │ │ │ │ │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 │ │ │ │ │ │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 │ │ │ │ │ │編號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毒││ │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 │ │ │ │ │ │ │├────┼───┼─────┼─────┼─────────┼────┼──────────────────┤│ 3. │林建賢│98年10月12│高雄市楠梓│林建賢以行動電話門│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起訴書│ │日11時50分│區○○街靠│號0000000000與持用│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附表一編│ │許 │近高速公路│0000000000號行動電│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號5 ) │ │ │涵洞附近 │話之吳宗潔聯絡購買│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海洛因事宜,並由吳│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 │ │ │ │宗潔於左列時地交付│ │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毒品並收迄價金。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 │ │ │ │ │ │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 │ │ │ │├────┼───┼─────┼─────┼─────────┼────┼──────────────────┤│4. │林建賢│98年10月15│高雄縣大社│林建賢以行動電話門│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起訴書│ │日10時許 │鄉○○路 3│號0000000000與持用│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附表一編│ │ │8 號「大三│0000000000號行動電│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號6 ) │ │ │普超市」前│話之吳宗潔聯絡購買│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海洛因事宜,並由吳│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 │ │ │ │宗潔於左列時地交付│ │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毒品並收迄價金。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 │ │ │ │ │ │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林建賢│98年11月3 │高雄縣大社│林建賢以行動電話門│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起訴書│ │日7時25分 │鄉○○路 3│號0000000000號與持│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附表一編│ │許 │8 號「大三│用0000000000號行動│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號8 ) │ │ │普超市」前│電話之吳宗潔聯絡購│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買海洛因事宜,並由│ │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 │ │ │ │吳宗潔於左列時地交│ │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付毒品並收迄價金。│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 │ │ │ │ │ │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 │├────┼───┼─────┼─────┼─────────┼────┼──────────────────┤│ 6. │毛建民│98 年 11月│高雄市楠梓│毛建民以高雄市楠梓│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起訴書│ │3 日 14 時│區惠民公園│區○○○路1764之1 │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3 之││附表一編│ │55分許 │旁 │號00000000號公用電│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計叁拾捌包,沒收銷││號9 ) │ │ │ │話與持用0000000000│ │燬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 │ │ │ │門號行動電話之吳宗│ │000000000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潔聯絡購買海洛因事│ │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所示之││ │ │ │ │宜,並由吳宗潔於左│ │物,均沒收。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列時地交付毒品並收│ │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迄價金。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 │ │ │1-3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計叁拾捌包,││ │ │ │ │ │ │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 │ │ │ │ │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支││ │ │ │ │ │ │(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 │ │ │ │ │ │伍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 ││ │ │ │ │ │ │ │├────┼───┼─────┼─────┼─────────┼────┼──────────────────┤│7. │劉家宏│98年10月13│高雄市楠梓│劉家宏以行動電話門│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起訴書│ │日12時27分│區○○路東│號0000000000與吳宗│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附表一編│ │許 │港海產店 │潔所持用行動電話門│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號15 ) │ │ │ │號0000000000聯絡購│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買海洛因事宜,並由│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 │ │ │ │吳宗潔於左列時地交│ │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付毒品並收迄價金。│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 │ │ │ │ │ │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 │ │ │ │├────┼───┼─────┼─────┼─────────┼────┼──────────────────┤│8. │劉家宏│98年10月25│高雄縣大社│劉家宏以行動電話門│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起訴書│ │日10時10分│鄉○○路籃│號0000000000與吳宗│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附表一 │ │許許 │球場 │潔所持用行動電話門│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編號17)│ │ │ │號0000000000聯絡購│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買海洛因事宜,並由│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 │ │ │ │吳宗潔於左列時地交│ │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付毒品並收迄價金。│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 │ │ │ │ │ │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9. │A2 │98年11月1 │高雄市楠梓│A2以行動電話門號09│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起訴書│ │日19時30分│區後勁活動│55 ****30 與吳宗潔│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附表一編│ │許 │中心 │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9│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號19 ) │ │ │ │00000000聯絡購買海│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洛因事宜,並由吳宗│ │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 │ │ │ │潔於左列時地交付毒│ │幣壹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未扣案之││ │ │ │ │品並收迄價金。 │ │販毒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 │ │ │ │ │ │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 │ │新臺幣壹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未扣││ │ │ │ │ │ │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吳宗潔連帶││ │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10. │許願勝│98年10月18│高雄市楠梓│許願勝以行動電話門│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起訴書│ │日22時許 │區○○路御│號0000000000與吳宗│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附表一編│ │ │宿汽車旅館│潔所持用行動電話門│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號24 ) │ │ │ │號0000000000聯絡購│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買海洛因事宜,並由│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 │ │ │ │吳宗潔於左列時地交│ │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付毒品並收迄價金。│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 │ │ │ │ │ │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 │ │ │ │ │├────┼───┼─────┼─────┼─────────┼────┼──────────────────┤│11. │許願勝│98年10月19│高雄市楠梓│許願勝以行動電話門│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起訴書│ │日18時20分│區○○路統│號0000000000與吳宗│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附表一編│ │許 │聯車站附近│潔所持用行動電話門│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號25 ) │ │ │ │號0000000000聯絡購│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買海洛因事宜,並由│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 │ │ │ │吳宗潔於左列時地交│ │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付毒品並收迄價金。│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 │ │ │ │ │ │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12. │許願勝│98年10月21│高雄市楠梓│許願勝以行動電話門│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起訴書│ │日14時55分│區區○路麥│號0000000000與吳宗│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附表一編│ │許 │當勞附近 │潔所持用行動電話門│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號26 ) │ │ │ │號0000000000聯絡購│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買海洛因事宜,並由│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 │ │ │ │吳宗潔於左列時地交│ │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付毒品並收迄價金。│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 │ │ │ │ │ │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13. │李穎宗│98年10月28│高雄縣大社│李穎宗以行動電話門│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起訴書│ │日19時許 │鄉大三浦超│號0000000000號與吳│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附表一編│ │ │市前 │宗潔所持用行動電話│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號27 ) │ │ │ │門號000000000 聯絡│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購買海洛因事宜,並│ │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 │ │ │ │由吳宗潔委託不知情│ │幣壹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未扣案之││ │ │ │ │之盧啟忠交付海洛因│ │販毒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 │ │ │ │予李穎宗並收迄價金│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 │ │ │ │ │ │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 │ │新臺幣壹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未扣││ │ │ │ │ │ │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吳宗潔連帶││ │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14. │曾顯發│98年10月22│民族路中華│曾顯發以行動電話門│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起訴書│ │日12時3分 │社區牌樓,│號0000000000與吳宗│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附表一編│ │許 │高楠公路那│潔持用行動電話門號│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號29 ) │ │ │邊 │0000000000聯絡購買│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海洛因事宜,並由吳│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 │ │ │ │宗潔於左列時地交付│ │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毒品並收迄價金。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 │ │ │ │ │ │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15. │曾顯發│98年10月22│大社大新路│曾顯發以行動電話門│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起訴書│ │日18時24分│工業區旁公│號0000000000與吳宗│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附表一編│ │許 │園內籃球場│潔持用行動電話門號│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號29 ) │ │ │ │0000000000聯絡購買│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海洛因事宜,並由吳│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 │ │ │ │宗潔於左列時地交付│ │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毒品並收迄價金。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 │ │ │ │ │ │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 │ │ │ │├────┼───┼─────┼─────┼─────────┼────┼──────────────────┤│16. │曾顯發│98年10月22│大三浦超商│曾顯發以行動電話門│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起訴書│ │日21時37分│ │號0000000000與吳宗│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附表一編│ │許 │ │潔持用行動電話門號│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號29 ) │ │ │ │0000000000聯絡購買│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海洛因事宜,並由吳│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 │ │ │ │宗潔於左列時地交付│ │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毒品並收迄價金。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 │ │ │ │ │ │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 │ │ │ │├────┼───┼─────┼─────┼─────────┼────┼──────────────────┤│17. │曾顯發│98年10月26│楠梓區新楠│曾顯發以行動電話門│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起訴書│ │日15時6分 │路往大社方│號0000000000與吳宗│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附表一編│ │許 │向之頑皮網│潔持用行動電話門號│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號29 ) │ │ │咖 │0000000000聯絡購買│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海洛因事宜,並由吳│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 │ │ │ │宗潔於左列時地交付│ │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毒品並收迄價金。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 │ │ │ │ │ │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18. │曾顯發│98年10月27│楠梓區媽祖│曾顯發以行動電話門│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起訴書│ │日22時59分│廟大溝邊 │號0000000000與吳宗│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附表一編│ │許 │ │潔持用行動電話門號│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號29 ) │ │ │ │0000000000聯絡購買│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海洛因事宜,並由吳│ │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 │ │ │ │宗潔於左列時地交付│ │幣壹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未扣案之││ │ │ │ │毒品並收迄價金。 │ │販毒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 │ │ │ │ │ │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 │ │新臺幣壹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未扣││ │ │ │ │ │ │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吳宗潔連帶││ │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19. │A3 │98.10.07 │高雄市楠梓│A1以市話07-36***50│ 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追加起│(即追│15時20分 │區後勁動中│與持用行動電話門號│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訴書附表│加起訴│許 │心 │0000000000之吳宗潔│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編號1) │書所載│ │ │聯絡購買海洛因事宜│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A1) │ │ │,並由吳宗潔於左列│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 │ │ │ │時地交付毒品並收迄│ │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價金。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 │ │ │ │ │ │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20. │A4 │98.10.12 │高雄市楠梓│A2以行動電話0981**│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追加起│(即追│11時30分 │區○○路海│**61與持用行動電話│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訴書附表│加起訴│許 │洋科技大學│門號0000000000之吳│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編號6) │書所載│ │對面統一超│宗潔聯絡購買海洛因│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A2) │ │商旁 │事宜,並由吳宗潔於│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 │ │ │ │左列時地交付毒品並│ │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收迄價金。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 │ │ │ │ │ │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21. │A4 │98.10.27 │高雄市興楠│A2以行動電話0981**│2 張預付│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追加起│(即追│22時許 │路魔力小子│**61與持用行動電話│卡換取數│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訴書附表│加起訴│ │網咖 │門號0000000000之吳│量不詳之│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編號7) │書所載│ │ │宗潔聯絡購買海洛因│海洛因毒│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A2) │ │ │事宜,並由吳宗潔於│品1 包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貳││ │ │ │ │左列時地交付毒品並│ │張預付卡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收迄價金。 │ │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 │ │ │ │ │ │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 │ │ │ │ │ │得貳張預付卡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22. │宋杰豐│98.10.24 │高雄市楠梓│宋杰豐以行動電話門│ 10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追加起│ │7時10分 │區○○路 │號0000000000與持用│ │徒刑柒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訴書附表│ │許 │頑皮家族網│行動電話門號092706│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編號8) │ │ │咖旁 │0034之吳宗潔聯絡購│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買海洛因事宜,並由│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 │ │ │ │吳宗潔於左列時地交│ │臺幣壹仟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付毒品並收迄價金。│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 │ │1所 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 │ │ │ │ │ │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 │ │ │ │ │ │號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 │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 │ │ │ │ │ │帶抵償之。 ││ │ │ │ │ │ │ │├────┼───┼─────┼─────┼─────────┼────┼──────────────────┤│23. │宋杰豐│98.10.26 │高雄市大區│宋杰豐以行動電話門│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追加起│ │13時許 │中山路丹丹│號0000000000與持用│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訴書附表│ │ │漢堡 │行動電話門號092706│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編號9) │ │ │ │0034之吳宗潔聯絡購│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買海洛因事宜,並吳│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 │ │ │ │宗潔於左列時地交毒│ │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品並收迄價金。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 │ │ │ │ │ │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24. │宋杰豐│98.10.28 │高雄市大社│宋杰豐以行動電話門│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追加起│ │7時30分 │區○○路 │號0000000000與持用│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訴書附表│ │許 │附近某籃球│行動電話門號092706│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編號10)│ │ │場旁 │0034之吳宗潔聯絡購│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買海洛因事宜,並由│ │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 │ │ │ │吳宗潔於左列時地交│ │幣壹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未扣案之││ │ │ │ │付毒品並收迄價金。│ │販毒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 │ │ │ │ │ │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 │ │新臺幣壹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未扣││ │ │ │ │ │ │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肆佰元與吳宗潔連帶││ │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25. │宋杰豐│98.11.03 │高雄縣大社│宋杰豐以行動電話門│ 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徒││(追加起│ │10時許 │鄉大三埔 │號0000000000與持用│ │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之門││訴書附表│ │ │超市附近之│行動電話門號092706│ │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支(││編號12)│ │ │統一超商 │0034之吳宗潔聯絡購│ │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 8所示││ │ │ │前 │買海洛因事宜,並由│ │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伍││ │ │ │ │吳宗潔於左列時地交│ │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付毒品並收迄價金。│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 │ │ │ │ │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 │ │ │ │ │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 8││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 │ │ │ │ │ │幣伍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 │├────┼───┼─────┼─────┼─────────┼────┼──────────────────┤│26. │葉吉宏│98.10.12 │高雄市楠梓│葉吉宏以行動電話門│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追加起│ │6時30分 │區○○路 │號0000000000與持用│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訴書附表│ │許 │東港海產旁│行動電話門號092706│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編號15)│ │ │ │0034之吳宗潔聯絡購│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買海洛因事宜,並由│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 │ │ │ │吳宗潔於左列時地交│ │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付毒品並收迄價金。│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 │ │ │ │ │ │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27. │蘇昱銘│98.10.10 │高雄市楠梓│蘇昱銘以行動電話門│10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追加起│ │6時10分 │區○○路 │號0000000000與持用│ │徒刑柒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訴書附表│ │許 │東港海產旁│行動電話門號092706│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編號17)│ │ │ │0034之吳宗潔聯絡購│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買海洛因事宜,並吳│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 │ │ │ │宗潔於左列時地交毒│ │臺幣壹仟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品並收迄價金。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 │ │ │ │ │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 │ │ │ │ │ │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 │ │ │ │ │ │編號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 │毒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 │ │ │ │ │ │連帶抵償之。 ││ │ │ │ │ │ │ │├────┼───┼─────┼─────┼─────────┼────┼──────────────────┤│28. │蘇昱銘│98.10.12 │高雄市大社│蘇昱銘以行動電話門│10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追加起│ │11時許 │區大三埔 │號0000000000與持用│ │徒刑柒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訴書附表│ │ │超市 │行動電話門號092706│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編號20)│ │ │ │0034之吳宗潔聯絡購│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買海洛因事宜,並由│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 │ │ │ │吳宗潔於左列時地交│ │臺幣壹仟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付毒品並收迄價金。│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 │ │ │ │ │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 │ │ │ │ │ │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 │ │ │ │ │ │編號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 │毒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 │ │ │ │ │ │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29. │葉建廷│98.10.24 │高雄市楠梓│葉建廷以行動電話門│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追加起│ │14時20分 │區○○路 │號0000000000與持用│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訴書附表│ │許 │頑皮家族網│行動電話門號092706│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編號23)│ │ │咖旁 │0034之吳宗潔聯絡購│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買海洛因事宜,並吳│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 │ │ │ │宗潔於左列時地交毒│ │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品並收迄價金。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 │ │ │ │ │ │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30. │葉建廷│98.10.27 │高雄市楠梓│葉建廷以行動電話門│500元 │吳宗潔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追加起│ │16時20分 │區○○路 │號0000000000與持用│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訴書附表│ │許 │頑皮家族網│行動電話門號092706│ │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編號24)│ │ │咖旁 │0034之吳宗潔聯絡購│ │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4-8││ │ │ │ │買海洛因事宜,並由│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 │ │ │ │吳宗潔於左列時地交│ │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付毒品並收迄價金。│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四編號││ │ │ │ │ │ │4-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吳宗潔連帶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附表二:潘昱志與陳晚成共同犯行部分:┌────┬───┬─────┬─────┬──────────┬──────┬────────────────┐│編號 │販賣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方式 │販賣所得 │所犯罪名,所處之刑及沒收 ││ │對象 │ │ │ │(新臺幣) │ ││ │ │ │ │ │ │ │├────┼───┼─────┼─────┼──────────┼──────┼────────────────┤│ 1. │劉源銘│98年10月9 │高雄市楠梓│劉源銘以其所有之行動│10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起訴書│ │日19時56分│區○○路「│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附表一編│ │許 │AV 撞球場 │與持用0000000000號行│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號1) │ │ │前」 │動電話之潘昱志聯絡購│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買海洛因事宜,並由潘│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昱志於左列時地交付毒│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品並收迄價金。 │ │新臺幣壹仟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九二七○││ │ │ │ │ │ │六○○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 │ │ │ │ │ │壹張)、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 │ │ │ │ │ │編號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 │ │販毒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潘昱志連帶││ │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2. │林建賢│98年10月8 │高雄縣仁武│林建賢以其所有之行動│5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起訴書│ │日19時30分│鄉○○路與│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附表一編│ │許 │水管路口 │與持用0000000000號行│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號4) │ │ │ │動電話之潘昱志聯絡購│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買海洛因事宜,並由潘│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昱志於左列時地交付毒│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品並收迄價金。 │ │新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 │ │ │ │ │ │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 │ │ │ │ │ │○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 │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 │ │ │ │ │ │8所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潘昱志連帶沒收││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3. │林建賢│98年10月20│高雄市楠梓│林建賢以其所有之行動│5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起訴書│ │日21時30分│區○○路與│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附表一編│ │許 │朝新路口「│與持用0000000000號行│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號7) │ │ │東港海產」│動電話之潘昱志聯絡購│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買海洛因事宜,並由潘│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昱志於左列時地交付毒│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品並收迄價金。 │ │新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 │ │ │ │ │ │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 │ │ │ │ │ │○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 │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 │ │ │ │ │ │8所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潘昱志連帶沒收││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4. │毛建民│98 年 9 月│高雄縣大社│毛建民以其持有之行動│5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起訴書│ │21 日 12時│鄉○○路上│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附表一編│ │37分許 │「85度C」 │號與持用0000000000號│ │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示之物均沒││號10 ) │ │ │ │行動電話之潘昱志聯絡│ │收。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 │ │ │ │購買海洛因事宜,並由│ │四八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潘昱志於左列時地交付│ │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毒品並收迄價金。 │ │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 │ │ │ │ │ │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 │ │ │ │ │ │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門號○九二二四二││ │ │ │ │ │ │五一四八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 │ │ │張)與潘昱志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潘││ │ │ │ │ │ │昱志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5. │毛建民│98年10月初│高雄市楠梓│毛建民以公用電話與持│5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起訴書│ │ │區惠民公園│用行動電話門號092706│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附表一編│ │ │旁 │0034之潘昱志聯絡購買│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號11 ) │ │ │ │海洛因事宜,並由潘昱│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志於左列時地交付毒品│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並收迄價金。 │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 │ │ │ │ │ │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 │ │ │ │ │ │○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 │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 │ │ │ │ │ │8所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潘昱志連帶沒收││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6. │吳堉豪│98年10月8 │高雄市楠梓│吳堉豪以行動電話門號│10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起訴書│ │日22時許 │區惠民公園│0000000000與潘昱志所│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附表一編│ │ │旁籃球場 │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927│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號12 ) │ │ │ │060034聯絡購買海洛因│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事宜,並由潘昱志於左│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列時地交付毒品並收迄│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價金。 │ │新臺幣壹仟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九二七○││ │ │ │ │ │ │六○○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 │ │ │ │ │ │壹張)、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 │ │ │ │ │ │編號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 │ │販毒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潘昱志連帶││ │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7. │劉家宏│98年10月8 │高雄市楠梓│劉家宏以行動電話門號│5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起訴書│ │日6時30分 │區○○路東│0000000000與潘昱志所│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附表一編│ │許 │港海產店 │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927│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號13 ) │ │ │ │060034聯絡購買海洛因│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事宜,並由潘昱志於左│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列時地交付毒品並收迄│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價金。 │ │新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 │ │ │ │ │ │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 │ │ │ │ │ │○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 │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 │ │ │ │ │ │8所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潘昱志連帶沒收││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8. │劉家宏│98年10月12│高雄市楠梓│劉家宏以行動電話門號│5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起訴書│ │日6時30分 │區○○路東│0000000000與潘昱志所│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附表一編│ │許 │港海產店 │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927│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號14 ) │ │ │ │060034聯絡購買海洛因│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事宜,並由潘昱志於左│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列時地交付毒品並收迄│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價金。 │ │新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 │ │ │ │ │ │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 │ │ │ │ │ │○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 │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 │ │ │ │ │ │8所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潘昱志連帶沒收││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9. │劉家宏│98年10月14│高雄市楠梓│劉家宏以行動電話門號│5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起訴書│ │日19時許 │區○○路東│0000000000與潘昱志所│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附表一編│ │ │港海產店 │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927│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號16 ) │ │ │ │060034聯絡購買海洛因│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事宜,並由潘昱志於左│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列時地交付毒品並收迄│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價金。 │ │新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 │ │ │ │ │ │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 │ │ │ │ │ │○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 │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 │ │ │ │ │ │8所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潘昱志連帶沒收││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10. │A2 │98年10月7 │高雄市楠梓│A2以市內電話07-36***│5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起訴書│ │日15時30分│區後勁活動│50與潘昱志所持用行動│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附表一編│ │許 │中心 │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號18 ) │ │ │ │絡購買海洛因事宜,並│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由潘昱志於左列時地交│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付毒品並收迄價金。 │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 │ │ │ │ │ │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 │ │ │ │ │ │○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 │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 │ │ │ │ │ │8所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潘昱志連帶沒收││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11. │許願勝│98年10月8 │高雄市楠梓│許願勝以行動電話門號│5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起訴書│ │日16時5分 │區○○路御│0000000000與潘昱志所│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附表一編│ │許 │宿汽車旅館│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927│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號20 ) │ │ │附近 │060034聯絡購買海洛因│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事宜,並由潘昱志於左│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列時地交付毒品並收迄│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價金。 │ │新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 │ │ │ │ │ │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 │ │ │ │ │ │○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 │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 │ │ │ │ │ │8所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潘昱志連帶沒收││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12. │許願勝│98年10月11│高雄市楠梓│許願勝以行動電話門號│5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起訴書│ │日12時30分│區○○路御│0000000000與潘昱志所│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附表一編│ │許 │宿汽車旅館│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927│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號21 ) │ │ │附近 │060034聯絡購買海洛因│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事宜,並由潘昱志於左│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列時地交付毒品並收迄│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價金。 │ │新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 │ │ │ │ │ │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 │ │ │ │ │ │○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 │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 │ │ │ │ │ │8所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潘昱志連帶沒收││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13. │許願勝│98年10月12│高雄市楠梓│許願勝以行動電話門號│5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起訴書│ │日13時許 │區○○路統│0000000000與潘昱志所│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附表一編│ │ │聯車站附近│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927│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號22 ) │ │ │ │060034聯絡購買海洛因│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事宜,並由潘昱志於左│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列時地交付毒品並收迄│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價金。 │ │新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 │ │ │ │ │ │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 │ │ │ │ │ │○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 │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 │ │ │ │ │ │8所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潘昱志連帶沒收││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14. │許願勝│98年10月13│高雄市楠梓│許願勝以行動電話門號│5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起訴書│ │日12時40分│區○○路統│0000000000與潘昱志所│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附表一編│ │許 │聯車站附近│持用0000000000聯絡購│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號23 ) │ │ │ │買海洛因事宜,並由潘│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昱志於左列時地交付毒│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品並收迄價金。 │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 │ │ │ │ │ │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 │ │ │ │ │ │○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 │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 │ │ │ │ │ │8所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潘昱志連帶沒收││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15. │李穎宗│98年10月29│高雄縣大社│李穎宗以行動電話門號│5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起訴書│ │日20時30分│大新路36號│0000000000號與潘昱志│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附表一編│ │許 │鄉大三浦超│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9│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號28 ) │ │ │市前 │0000000 聯絡購買海洛│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因事宜,並由潘昱志於│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左列時地交付毒品並收│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迄價金。 │ │新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 │ │ │ │ │ │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 │ │ │ │ │ │○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 │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 │ │ │ │ │ │8所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潘昱志連帶沒收││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16. │何曜存│98年9月21 │高雄市楠梓│何曜存以行動電話門號│5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起訴書│ │日12時30分│區○○路80│0000000000與潘昱志所│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附表一編│ │許 │1號 旺仔挫│持用0000000000門號聯│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號30 ) │ │ │冰店前 │絡購買海洛因事宜,並│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由潘昱志於左列時地交│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付毒品並收迄價金。 │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 │ │ │ │ │ │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 │ │ │ │ │ │○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 │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 │ │ │ │ │ │8所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潘昱志連帶沒收││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17. │何曜存│98年9月22 │高雄市楠梓│何曜存以行動電話門號│5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起訴書│ │日9時30 分│區○○街50│0000000000與潘昱志所│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附表一編│ │許 │巷51弄內公│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927│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號31 ) │ │ │園籃球場旁│060034聯絡購買海洛因│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事宜,並由潘昱志於左│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列時地交付毒品並收迄│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價金。 │ │新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 │ │ │ │ │ │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 │ │ │ │ │ │○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 │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 │ │ │ │ │ │8所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潘昱志連帶沒收││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18. │何曜存│98年10月8 │高雄市楠梓│何曜存以行動電話門號│5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起訴書│ │日15時許 │區○○路3 │0000000000與潘昱志所│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附表一編│ │ │號建楠郵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927│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號32 ) │ │ │旁 │060034聯絡購買海洛因│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事宜,並由潘昱志於左│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列時地交付毒品並收迄│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價金。 │ │新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 │ │ │ │ │ │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 │ │ │ │ │ │○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 │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 │ │ │ │ │ │8所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潘昱志連帶沒收││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19. │何曜存│98年10月29│高雄市楠梓│何曜存以行動電話門號│5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起訴書│ │日18時許 │區海洋技術│0000000000與潘昱志所│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附表一編│ │ │大學附近 │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927│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號33 ) │ │ │(高楠公路│060034聯絡購買海洛因│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與加昌路交│事宜,由潘昱志委由姓│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接觸) │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交付│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海洛因予何曜存並收迄│ │新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價金。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 │ │ │ │ │ │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 │ │ │ │ │ │○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 │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 │ │ │ │ │ │8所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潘昱志連帶沒收││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20. │A1 │98年10月8 │高雄市楠梓│A1以行動電話門號0989│10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起訴書│ │日19時30分│區○○路與│****89與潘昱志所持用│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附表一編│ │許 │鳳仁路附近│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號34 ) │ │ │ │34聯絡購買海洛因事宜│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並由潘昱志於左列時│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地交付毒品並收迄價金│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 │ │新臺幣壹仟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九二七○││ │ │ │ │ │ │六○○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 │ │ │ │ │ │壹張)、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 │ │ │ │ │ │編號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 │ │販毒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潘昱志連帶││ │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21. │A1 │98年10月9 │高雄市楠梓│A1以行動電話門號0989│10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起訴書│ │日20時10分│區○○路與│****89與潘昱志所持用│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附表一編│ │許 │高速公路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 │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號35 ) │ │ │台糖加油站│034 聯絡購買海洛因事│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宜,並由潘昱志於左列│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時地交付毒品並收迄價│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金。 │ │新臺幣壹仟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九二七○││ │ │ │ │ │ │六○○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 │ │ │ │ │ │壹張)、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 │ │ │ │ │ │編號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 │ │販毒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潘昱志連帶││ │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22. │A3 │98.11.01 │潘昱志位於│A3以行動電話門號0955│5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追加起│(即追│19時20分 │高雄市楠梓│****30與持用行動電話│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訴書附表│加起訴│許 │區住處樓下│門號0000000000之潘昱│ │號6 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編號2) │書所載│ │附近 │志購買海洛因事宜並由│ │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 │A1) │ │ │潘昱志於左列時地交付│ │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 │ │ │ │毒品並收迄價金。 │ │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如附表││ │ │ │ │ │ │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 │ │ │ │ │ │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 │ │ │ │ │ │六編號6 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 │ │ │ │ │ │包,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 │ │1所 示之門號0000000000││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如││ │ │ │ │ │ │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 │ │ │ │ │ │臺幣伍佰元與潘昱志連帶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 │ │ │ │ │ │連帶抵償之。 │├────┼───┼─────┼─────┼──────────┼──────┼────────────────┤│23. │A4 │98.10.08 │高雄市楠梓│A4以行動電話門號0981│5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追加起│(即追│16時30分 │區興楠建楠│****61與持用行動電話│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訴書附表│加起訴│許 │郵局前 │門號0000000000之潘昱│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編號3) │書所載│ │ │志聯繫購買海洛因事宜│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A2) │ │ │,並由潘昱志於左列時│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地交付毒品並收迄價金│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 │ │ │ │ │ │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 │ │ │ │ │ │○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 │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 │ │ │ │ │ │8所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潘昱志連帶沒收││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24. │A4 │98.10.08 │高雄市楠梓│A4以行動電話門號0981│10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追加起│(即追│21時許 │區名傳洗衣│****61與持用行動電話│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訴書附表│加起訴│ │店 │門號0000000000之潘昱│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編號4) │書所載│ │ │志聯繫購買海洛因事宜│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A2) │ │ │,並由潘昱志於左列時│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地交付毒品並收迄價金│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 │ │新臺幣壹仟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九二七○││ │ │ │ │ │ │六○○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 │ │ │ │ │ │壹張)、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 │ │ │ │ │ │編號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 │ │販毒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潘昱志連帶││ │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25. │A4 │98.10.11 │高雄市楠梓│A4以行動電話門號0981│5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追加起│(即追│12時許 │區○○路後│****61與持用行動電話│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訴書附表│加起訴│ │勁活動中心│門號0000000000之潘昱│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編號5) │書所載│ │旁 │志聯繫購買海洛因事宜│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A2) │ │ │,並由潘昱志於左列時│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地交付毒品並收迄價金│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 │ │ │ │ │ │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 │ │ │ │ │ │○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 │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 │ │ │ │ │ │8所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潘昱志連帶沒收││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26. │宋杰豐│98.11.01 │高雄市楠梓│宋杰豐以行動電話門號│5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追加起│ │18時50分 │區○○街附│0000000000與持用行動│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訴書附表│ │許 │近籃球場旁│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編號11)│ │ │ │潘昱志聯繫購買海洛因│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事宜,並由潘昱志於左│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列時地交付毒品並收迄│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價金。 │ │新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 │ │ │ │ │ │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 │ │ │ │ │ │○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 │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 │ │ │ │ │ │8所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潘昱志連帶沒收││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27. │蘇昱銘│98.09.21 │高雄市楠梓│蘇昱銘以行動電話門號│10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追加起│ │13時許 │區楠陽國 │0000000000與持用行動│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訴書附表│ │ │小後方水溝│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 │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示之物均沒││編號16)│ │ │旁 │潘昱志聯繫購買海洛因│ │收。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 │ │ │ │事宜,並由潘昱志於左│ │四八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列時地交付毒品並收迄│ │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價金。 │ │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陳晚成││ │ │ │ │ │ │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扣案如││ │ │ │ │ │ │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門號○九二二││ │ │ │ │ │ │四二五一四八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 │卡壹張)與潘昱志連帶沒收之,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 │ │ │ │ │ │額。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與潘昱志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28. │蘇昱銘│98.10.10 │高雄市大社│蘇昱銘以行動電話門號│10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追加起│ │19時7分 │區○○街 │0000000000與持用行動│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訴書附表│ │許 │大社農會超│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編號18)│ │ │市 │潘昱志聯繫購買海洛因│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事宜,並由潘昱志於左│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列時地交付毒品並收迄│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價金。 │ │新臺幣壹仟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九二七○││ │ │ │ │ │ │六○○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 │ │ │ │ │ │壹張)、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 │ │ │ │ │ │編號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 │ │販毒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潘昱志連帶││ │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29. │蘇昱銘│98.10.11 │高雄市大社│蘇昱銘以行動電話門號│500元 │潘昱志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追加起│ │13時許 │區加工區圓│0000000000與持用行動│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訴書附表│ │ │環旁 │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 │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編號19)│ │ │ │潘昱志聯繫購買海洛因│ │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事宜,並由潘昱志於左│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8 所││ │ │ │ │列時地交付毒品並收迄│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 │ │ │ │價金。 │ │新臺幣伍佰元與陳晚成連帶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陳晚成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 │ │ │ │ │ │五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 │ │ │ │ │ │○三四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 │ │)、如附表四編號4-8 、附表六編號││ │ │ │ │ │ │8所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毒││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潘昱志連帶沒收││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