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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86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方百正謝文嵐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86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林紹勳
被告
(另案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紹勳於民國100年3月16日收受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86號第一審判決後,已於100 年3 月18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判決難以甘服,依法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開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86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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