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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4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曾逸誠洪榮家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嘉賢
選任辯護人
顏萬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所為99年度訴字第324 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郭嘉賢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之記載,應更正為「郭嘉賢連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郭嘉賢連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之記載,誤載為「郭嘉賢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惟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尚無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郭嘉賢連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4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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