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嘉賢
- 選任辯護人
- 顏萬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所為99年度訴字第324 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郭嘉賢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之記載,應更正為「郭嘉賢連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郭嘉賢連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之記載,誤載為「郭嘉賢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惟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尚無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郭嘉賢連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