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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5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518號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清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所地。(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1條規定,支付命令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僅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無法行使職權時,始由債務人居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又民事訴訟採當事人主義,是以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人有陳報債務人實際住所地之義務。經查詢戶役政戶籍資料顯示,債務人戶籍地址設於屏東縣,非屬本院轄區,若債務人實際住所地位於本院轄區,請釋明事實)。

二、債務人王清富之最新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518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