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1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127號
- 原告
- 湯振鋒
- 原告
- 湯文典
- 原告
- 湯文章
- 被告
- 黃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6 日以100 年度補字第39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588元,此裁定已於100年4 月12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就該裁定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00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原告逾期迄未繳費,有民事查詢簡答表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