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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93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931號

原告
莊碧玫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被告
黃明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且兩造並無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被告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內湖區○○○路六段56巷25弄10號,有戶籍謄本1 紙在卷可稽,是依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自應依法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931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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