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陳淑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淑禎不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⑴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⑵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⑶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⑷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⑸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
⑹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⑺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⑻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第134 條分別有明定。次者,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並非逕將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又債務人免責制度目的係在鼓勵勤勞誠實之債務人,並非縱容債務人奢侈浪費,倘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之相當期間內,不當利用信用金融之機會,恣意從事非屬通常生活所需之鉅額或奢侈性、浪費性之消費,全然未慮及個人日後履行返還債務之能力,反而希冀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所定免責制度、濫用清算程序藉以規避償還責任,自與該條例立法本旨有違,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37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其所提更生方案未獲全體債權人書面同意,亦未經本院
序,其後再以100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清算程式終止等情,有前開裁定各1 份在卷可稽。惟本院茲就卷附債權人所提出交易明細交參以觀(交易內容略如各附表所示),聲請人實係因先前從事多筆非必要消費或不明原因之借款交易,終至累積高額債務而無力償還,足見其確有未能撙節支出之消費習性甚明,綜此堪認聲請人確有未能妥適衡量個人清償債務能力、恣意消費之浪費情事,是本院審酌其所積欠債務實係源於個人先前奢侈、浪費之行為,長期以來未能適度減少非必要支出以致不斷累積債務,終至難以負擔之程度。此外,本件業據部分債權人具狀請求本院勿為免責之裁定,足見聲請人確未獲有全體債權人同意免責之情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依法即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富邦銀行消費明細部分┌──┬────┬───────┬────────┬────────────┐│編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 │交易地點 │理由說明 │├──┼────┼───────┼────────┼────────────┤│ ① │93.11.23│1萬9825元 │家樂福大順店 │消費金額過鉅,已超過個人││ │ │ │ │經濟能力,有浪費情事 │├──┼────┼───────┼────────┼────────────┤│ ② │94.1.17 │1 萬5000元 │一天商行 │同上 │├──┼────┼───────┼────────┼────────────┤│ ③ │94.6.9 │7360元 │荷蘭英黛爾健康睡│同上 ││ │ │ │眠館 │ │├──┼────┼───────┼────────┼────────────┤│ ④ │95.11.7 │1萬3245元 │大樂量販民族店 │同上 │├──┼────┼───────┼────────┼────────────┤│ ⑤ │95.11.7 │7000元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同上 ││ │ │ │公司—合銀企業社│ │└──┴────┴───────┴────────┴────────────┘附表二:匯豐銀行消費明細部分┌──┬────┬───────┬────────┬────────────┐│編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 │交易地點 │理由說明 │├──┼────┼───────┼────────┼────────────┤│ ① │92.1.2 │1萬6500元 │南方旅行社有限公│消費金額過鉅,已超過個人││ │ │ │司 │經濟能力,有浪費情事 │├──┼────┼───────┼────────┼────────────┤│ ② │92.4.12 │1萬6500元 │良泰旅行社有限公│同上 ││ │ │ │司 │ │├──┼────┼───────┼────────┼────────────┤│ ③ │92.6.16 │2萬1000元 │同上 │同上 │├──┼────┼───────┼────────┼────────────┤│ ④ │92.9.1 │1萬元 │同上 │同上 │├──┼────┼───────┼────────┼────────────┤│ ⑤ │92.11.24│借款4萬元 │ │用途不明,但顯已逾越一般││ │ │ │ │個人生活所需,有浪費情事│├──┼────┼───────┼────────┼────────────┤│ ⑥ │93.3.22 │借款4 萬5000元│ │同上 │├──┼────┼───────┼────────┼────────────┤│ ⑦ │93.4.19 │借款2 萬元 │ │同上 │├──┼────┼───────┼────────┼────────────┤│ ⑧ │93.6.11 │7088元 │大統新世紀 │消費金額過鉅,已超過個人││ │ │ │ │經濟能力,有浪費情事 │├──┼────┼───────┼────────┼────────────┤│ ⑨ │93.6.12 │1萬2500元 │南元山銀樓 │同上 │├──┼────┼───────┼────────┼────────────┤│ ⑩ │93.7.5 │1萬8300元 │高雄汽車—北高雄│同上 │├──┼────┼───────┼────────┼────────────┤│ ⑪ │93.8.11 │1萬3247元 │同上 │同上 │├──┼────┼───────┼────────┼────────────┤│ ⑫ │93.9.9 │5970元 │南元山銀樓 │同上 │├──┼────┼───────┼────────┼────────────┤│ ⑬ │93.10.28│4萬5126元 │家樂福大順店 │同上 │├──┼────┼───────┼────────┼────────────┤│ ⑭ │93.11.23│2萬4400元 │同上 │同上 │├──┼────┼───────┼────────┼────────────┤│ ⑮ │93.11.26│3萬3550元 │同上 │同上 │├──┼────┼───────┼────────┼────────────┤│ ⑯ │94.1.4 │1萬元 │一天商行 │同上 │├──┼────┼───────┼────────┼────────────┤│ ⑰ │94.1.17 │1萬5000元 │一天商行 │同上 │├──┼────┼───────┼────────┼────────────┤│ ⑱ │94.2.3 │2萬1000元 │鈺泓有限公司 │同上 │├──┼────┼───────┼────────┼────────────┤│ ⑲ │94.2.4 │7萬2000元 │同上 │同上 │├──┼────┼───────┼────────┼────────────┤│ ⑳ │94.5.6 │7萬元 │京成建設股份有限│同上 ││ │ │ │公司 │ │├──┼────┼───────┼────────┼────────────┤│ ㉑ │94.5.13 │9000元 │高雄汽車—北高雄│同上 │├──┼────┼───────┼────────┼────────────┤│ ㉒ │94.6.13 │2萬7000元 │聲寶家電莉達店 │同上 │├──┼────┼───────┼────────┼────────────┤│ ㉓ │94.10.17│1萬8940元 │左新加油站有限公│同上 ││ │日起至94│ │司 │ ││ │.11.7止 │ │ │ │├──┼────┼───────┼────────┼────────────┤│ ㉔ │95.11.7 │1萬3000元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同上 ││ │ │ │公司—合銀企業社│ │├──┼────┼───────┼────────┼────────────┤│ ㉕ │95.11.21│1萬2000元 │同上 │同上 │└──┴────┴───────┴────────┴────────────┘附表三:花旗銀行消費明細部分┌──┬────┬───────┬────────┬────────────┐│編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 │交易地點 │理由說明 │├──┼────┼───────┼────────┼────────────┤│ ① │93.5.26 │3萬7000元 │永豐家具 │消費金額過鉅,已超過個人││ │ │ │ │經濟能力,有浪費情事 │└──┴────┴───────┴────────┴────────────┘附表四:遠東銀行消費明細部分┌──┬────┬───────┬────────┬────────────┐│編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 │交易地點 │理由說明 │├──┼────┼───────┼────────┼────────────┤│ ① │94.2.3 │3萬1000元 │鈺泓有限公司 │消費金額過鉅,已超過個人││ │ │ │ │經濟能力,有浪費情事 │├──┼────┼───────┼────────┼────────────┤│ ② │94.6.8 │1萬元 │聲寶家電莉達店 │同上 │├──┼────┼───────┼────────┼────────────┤│ ③ │95.11.7 │4萬9980元 │大樂量販民族店 │同上 │└──┴────┴───────┴────────┴────────────┘附表五:中國信託銀行消費明細部分┌──┬────┬───────┬────────┬────────────┐│編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 │交易地點 │理由說明 │├──┼────┼───────┼────────┼────────────┤│ ① │94.1.3 │1萬5000元 │一天商行 │消費金額過鉅,已超過個人││ │ │ │ │經濟能力,有浪費情事 │├──┼────┼───────┼────────┼────────────┤│ ② │94.6.8 │1萬5000元 │聲寶家電莉達店 │同上 │├──┼────┼───────┼────────┼────────────┤│ ③ │94.6.30 │6600元 │同上 │同上 │└──┴────┴───────┴────────┴────────────┘附表六:國泰世華銀行消費明細部分┌──┬────┬───────┬────────┬────────────┐│編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 │交易地點 │理由說明 │├──┼────┼───────┼────────┼────────────┤│ ① │94.2.19 │1萬7800元 │聲寶家電莉達店 │消費金額過鉅,已超過個人││ │ │ │ │經濟能力,有浪費情事 │├──┼────┼───────┼────────┼────────────┤│ ② │94.10.14│借款22萬元 │ │用途不明,但顯已逾越一般││ │ │ │ │個人生活所需,有浪費情事│├──┼────┼───────┼────────┼────────────┤│ ③ │94.11.17│3 萬7380元 │大樂民族量販店 │消費金額過鉅,已超過個人││ │ │ │ │經濟能力,有浪費情事 │└──┴────┴───────┴────────┴────────────┘附表七:台新銀行消費明細部分┌──┬────┬───────┬────────┬────────────┐│編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 │交易地點 │理由說明 │├──┼────┼───────┼────────┼────────────┤│ ① │93.5.2 │1萬2790元 │新光三越百貨 │消費金額過鉅,已超過個人││ │ │ │ │經濟能力,有浪費情事 │├──┼────┼───────┼────────┼────────────┤│ ② │94.1.7 │3 萬元 │一天商行 │同上 │├──┼────┼───────┼────────┼────────────┤│ ③ │94.5.5 │1 萬5740元(其│新光三越百貨高雄│同上 ││ │ │中1 萬80元分6 │店 │ ││ │ │期清償) │ │ │├──┼────┼───────┼────────┼────────────┤│ ④ │94.6.10 │9097元 │HOLA高雄左營店 │同上 │├──┼────┼───────┼────────┼────────────┤│ ⑤ │94.10.22│1 萬6580元(其│新光三越百貨高雄│同上 ││ │ │中1 萬5300元分│店 │ ││ │ │6 期清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