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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

抗告人
即債務人
李東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9 日所為不免責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