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7號

返還和解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告
林育佳
原告
兼法定代理 陳麗娟
原告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楊淑華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珀丞間返還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2,667 元(計

算式:496,000 元+1,216,667 元=1,712,667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028元,扣除先前已繳調解費用5,400 元,尚應繳納

12,628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100 年度救字第4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

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

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7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和解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