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
- 上訴人
- 吳育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吳育俊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吳育俊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