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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張維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C男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訴人
即 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C男之父(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C男之母(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男、A男之母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89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9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