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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7號

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7號

原告
大樂停車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美莉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被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貨運服務
被告
法定代理人
江昭瑢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裁判日期應更正為「中國民國101 年4 月1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裁判日期應為「中國民國101 年4 月11日」,經本院誤載為「中國民國100 年4 月11日」,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將此顯然錯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7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 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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