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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黃宏欽陳芸珮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上訴人
王翁麗真
即原告

王榮森

趙玉珍

劉亞平

王淑香

王淑芳

王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金石等19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744,000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7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