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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返還土地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文惠
訴訟代理人
田昶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素絹、何盈樂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38,485 元,應繳裁判費為100,1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22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 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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