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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8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0898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翁志賢
債務人
翁順得
債務人
翁夏月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翁志賢於就讀和春技術學院時,邀同翁順得、翁夏月圓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99年04月16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0年05月16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3,477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40898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翁志賢、翁│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23477 │夏月圓、翁│4月16日起  │││││元│順得││││└──┴───┴─────┴──────┴──────┴───────┘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翁志賢、翁│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23477 │夏月圓、翁│5月17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順得│││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898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